强奸,顺奸,再往下说就该是通奸了。我们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,到底什么是“顺奸”?如果“顺奸”不犯法,普通男人可以进行“顺奸”吗?――2004年2月25日,某网友第一次看到“顺奸”两个字的回帖。
合法伤害权
在最近的黄定宇事件中,出现了一个崭新的词:“顺奸”。何谓“顺奸”呢?在google近20页的搜索结果中,我们都可以看到围绕此事的相同解释:“据公安人员介绍,如果受害者在18周岁以上,犯罪嫌疑人对其引导,而对方是在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,这就属于顺奸。而顺奸的话,嫌疑人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比如接受经济处罚等。由于证据不足,所以童瑶指控黄定宇强奸一事目前难以定论。”
表面上看,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。但其背后隐藏着一个道德越界和法律真空的灰色地带。“顺奸”,意味着其中一方在地位和权利方面有了让另一方屈从的能力。另一方的牺牲,可能是出于趋利避害的权衡,也可能是为了换取利益的交易。
在吴思的《潜规则》一书中,作者对这种现象有一个醒目的定义:合法伤害权。
合法伤害权,确切些应该叫“低风险伤害能力”,在大的方面,它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,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,风险很小,造成伤害的能力却很巨大。在小的方面(也就是民间),合法伤害权有着更主动和放肆的应用。它曾经是我们道听途说、捕风捉影的“小道消息”,但现在,拜媒体所赐,我们得以接二连三的“眼见为实”。
做出这番联想让我心惊胆战。但在面对当今如此众多的业内丑闻时,作为媒体,我们拥有“合理怀疑权”。
然而更让人大汗的是,黄定宇事件之所以曝光,不是因为受害者的主动揭露,也不是因为法律或媒体的卧底调查,而是因为――暴力。
如果没有张默打人事件,黄定宇(甚至教育系统内部)的“合法伤害”将毫无疑问成为“不存在”的存在。当然,这里绝没有为“打人”辩护的意思,只是,为什么只有当间接受害者以“暴力”面目出现的时候,伤害者才会浮出水面?这近乎农业社会的“以暴制暴”。
作为黄定宇事件的责任承担者之一,中戏校方对我们提出的一些疑问给予了直接的回答。其中不乏值得玩味的信息。指责不是我们的目的,了解也只是手段――我们希望最后的结果是:让那些已经或正在滋生问题的系统,更加透明。(新京报 谷峪)
顺奸?童瑶:我的孤陋寡闻或她的阴谋味道
终于知道了自己的孤陋寡闻。从小到大只听说过强奸,从来不知还有“顺奸”。这回长了见识,报载“公安人员介绍,犯罪嫌疑人如果强行和X周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的话,那属于强奸;如果是X周岁以上,犯罪嫌疑人对其引导,而对方是在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,这就属于顺奸。”中戏的黄定宇老师被释,据称就是因为警方搞不清楚他对学生童瑶的奸究竟是强还是顺。呵呵,幽默。
其实整件事都让我迷糊――一开始男主角明明是张默,女生童瑶声泪俱下控诉的也正是这个浪荡子。怎么风云突变男主角瞬间换了黄老师,并且还有了床戏的暧昧。最后男主角师生都以离开中戏而收场,“大获全胜”的倒成了受凌辱受伤害的童瑶。这样的结果可以有两种解释:其一,天网恢恢疏而不漏,奸人者打人者都没好下场。这当然是最好的解释。其二,真相的下面会不会有更真的真相?强或者顺的奸都发生在一段时间以前了,当时很容易举证,被害人为何不告?并且事件开始时我们也清楚地记得她说过与黄老师无关。另外,一起简单的学生打人事件怎么就发展成了系主任涉嫌强奸案?这样一想顿时让我觉得恐怖,女生童瑶在事件中究竟扮演的是什么角色?原告,受害人。她会不会同时还是策划者或者被利用者呢?我闻到阴谋的味道。
童瑶告张默的时候,向媒体展示了自己的新伤旧痕;童瑶告黄定宇,肯定也向警方出示了充分的证据。想起莱温斯基和她的蓝裙子,最后认定克总统顺奸(这肯定是顺喽)的正是莱女珍藏的蓝裙子上的斑斑点点。女生童瑶是否也藏有一条蓝裙子或红裙子?可惜的是,这些证据只证明了奸,最终没能证明强还是顺。(新快报 卢骏)
部分网友留言
新华字典上说―顺:服从,不违背,奸:男女发生不正当性行为。和在一起就是,顺奸:在服从,不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的男女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。
我认为恰恰相反!公安不甘心,强奸不成立,总希望有个罪名成立以显示自己当时并没抓错人。
据公安人员介绍,犯罪嫌疑人如果强行和18周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的话,那属于强奸;如果是18周岁以上,犯罪嫌疑人对其引导,而对方是在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,这就属于顺奸。如果是记者杜撰的,说明记者法盲。如果出自公安人员之口,说明这个人不称职,该清理出公安队伍!
我查了半天的法律辞典,终于发现“顺奸”可从“色贿赂”同义。不过首先要判明受贿人是不是国家公务员。
反义词叫“逆奸”,情节比强奸要轻,比“通奸”要重,有点屈意奉承的意思了。。。!
俺也刚看到,俺听说过迷奸、诱奸、通奸、鸡奸、轮奸、强奸,还有汉奸,第一次听说顺奸!学无止境啊!(TOM)